2011年3月12日,王某入職家具公司,崗位為木工,后變更為木工管理,家具公司未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6年1月13日,王某在操作立銑機器時傷到左手,被醫院診斷為:左食指、中指、環指遠節指骨骨折。出院后,王某向家具公司索要工傷賠償,公司卻聲稱王某的崗位是管理崗位,其干活時受傷時因為干私活,不屬于工傷,但卻沒有有關證據。
那么這種情況,王某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嗎?
分 析
王某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同時,《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本案中,家具公司并未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王某并非在工作時間受傷,亦未舉證證明王某工作崗位的具體內容以及王某系因接私活受傷,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同時,區人社局在行政程序中對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陸某進行調查時,陸某承認王某于2016年1月13日在公司的木工車間內工作時操作立銑機器傷到左手,對此,區人社局制作了相應的調查筆錄,調查筆錄亦有陸某的簽字確認。該筆錄內容與王某提交的證人證言、醫院病歷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王某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事實。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消息)